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808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富水泥製品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433元,應繳裁
   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0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