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交上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交上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上訴字第59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鴻壬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交訴字第10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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