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04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曾婉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一)緣相對人曾婉珺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5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1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8.0000000000000000%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10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10年09月23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0118元整,及自民國110年0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腦主機催收畫面及信貸申請書及約定繳款影本各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