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702號號聲請人 林文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原告)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就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之判決為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經查,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關於本件判決,就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熊誦梅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