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265號聲明人 南艾君 法定代理人 詹琬婷
南嘉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詹阿欽 不幸於民國105年3月29日死亡,聲明人南艾君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詹阿欽於105年3月29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三親等繼承人,固有聲明人提出被繼承人詹阿欽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惟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詹錚、詹森、詹兆、 詹淑慧 等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有 詹冠頎 、 詹皇輝 、 詹棋揚 、詹皇威、 詹皇瑞 、詹琬婷、 詹佳怡 、 戴煜杉 、 戴心庭 、 戴欣怡 、 戴裕莉 等人,而上開繼承人中,尚有詹冠頎、詹皇輝未為拋棄繼承,此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詹冠頎、詹皇輝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明人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