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54號原告 陳亮安 被告 陳明輝 上列被告陳明輝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18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又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明輝涉犯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877號過失傷害案件,原告 陳明安 已對被告陳明輝撤回過失傷害告訴,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經當庭記載於筆錄,故依據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簡佩珺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