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7800號債權人 林玉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鄧晉治 、 鄧永春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鄧晉治姓名是否有誤?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確認本件聲明是否有誤(依狀附借據影本所示鄧永春為保證人)。】,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