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79號原告 陳品勳 被告 吳柏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4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曹錫泓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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