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6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6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669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曼琳┌──────────────────────────────────┐│附表:98年度除字第16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南山人壽保險│合作金庫│98年4月21日│1,026,360元│PQ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甲○○│五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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