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72號原告 曾智信
曾品淳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柏青 律師
王君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銘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 陸拾參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陸萬 陸仟柒佰參拾陸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貳仟貳佰肆拾伍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