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88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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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8890號債權人駿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駿豐營造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彰化農田水利會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駿豐營造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卷附工程契約影本所示訂約人為「臺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與聲請狀所示債務人「彰化農田水利會」不符,請查明並具狀或到院更正。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