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4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64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4688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文貴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持本院10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4號調解筆錄正本具狀請求對債務人林文貴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業於112年5月1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參,則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本件債務人已死亡而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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