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5088號債權人 王伯群 兼非訟代理人 許玉玲 前列二人共同
‧0866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嘉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劉嘉振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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