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8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83號原告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台灣富士全錄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勝田明典 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 律師
劉昌坪 律師 李劍非 律師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人 張子敬 訴訟代理人 呂欣怡
何嘉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前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5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嗣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5號行政訴訟事件經判決後,該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11年12月15日110年度上字第22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9-369頁),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嫊娟
法官劉正偉法官陳雪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