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小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小字第1598號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銘純 訴訟代理人 羅士翃 被告 鄭傳裕
吳健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37,907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而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石門區、蘆洲區,有戶籍謄本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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