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90號聲請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相對人 張東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新臺幣拾叁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叁拾叁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正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