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智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甲○○(下簡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5部分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4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簡婉倫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判4次)│有期徒刑3年8月(判3次)│├────────┼─────────────┼─────────────┤│犯罪日期│⑴103年11月20日│⑴103年12月18日│││⑵103年11月22日│⑵103年12月21日│││⑶104年1月2日│⑶103年12月28日│││⑷104年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及案號│年度少連偵字第21號│年度少連偵字第2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2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5日│105年2月25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145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145號││判決├────┼─────────────┼─────────────┤││判決確定│105年5月11日│105年5月1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1.編號1至4所示之罪,應執行│1.編號1至4所示之罪,應執行││備註│有期徒刑5年10月。│有期徒刑5年10月。│││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8076號。│105年度執字第8076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販賣第二│(販賣第二級毒品)│││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判2次)│有期徒刑3年10月(判2次)│├────────┼─────────────┼─────────────┤│犯罪日期│⑴103年12月7日│⑴103年12月19日│││⑵103年12月16日│⑵103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及案號│年度少連偵字第21號│年度少連偵字第2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2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5日│105年2月25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145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145號││判決├────┼─────────────┼─────────────┤││判決確定│105年5月11日│105年5月1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1.編號1至4所示之罪,應執行│1.編號1至4所示之罪,應執行││備註│有期徒刑5年10月。│有期徒刑5年10月。│││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8076號。│105年度執字第8076號。│└────────┴─────────────┴─────────────┘┌────────┬─────────────┐.│編號│5│├────────┼─────────────┤│罪名│藥事法│││(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2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及案號│年度少連偵字第2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5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145號││判決├────┼─────────────┤││判決確定│105年5月1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80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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