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安孝智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機車兩輛及存款新臺幣(下同)3,099元,以上有債務人國稅局財產資料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機車行照影本、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又查,上開清算財團中車齡約18年之機車,因年份過久幾無殘值,本院認無變價實益;其餘應處分之財產為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4,119元、車齡約9年之機車(依據中古車網站估價為1萬元)、存款3,099元,經本院通知債務人取整數提出2萬元整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