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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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于家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執聲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于家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于家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邱慧柔┌─────────────────────────────────────┐│附表107年度聲字第188號│├─┬───┬────┬────┬──────────┬──────────┤│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105年9月│本院106年│106年1月│同左│106年3月│││害防制│3月,如│6日晚間│度簡字第3│20日││2日│││條例│易科罰金│某時許│號│││││││,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詐欺│有期徒刑│105年8月│本院106年│106年12│同左│107年1月││││3月,如│22日(聲│度簡字第22│月14日││9日││││易科罰金│請書誤載│80號│││││││,以新臺│為105年3││││││││幣1,000│月2日)││││││││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