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408號債權人許多廚師道具工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許多廚師道具工房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沈秀李 即聚善畛健康養生館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多廚師道具工房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內容所示,其請求原因及事實中並未提及與啟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請求原因,而其附件出貨單、存證信函等證物亦未顯示債務人啟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債務關係,請具狀釋明債務人沈秀李即聚善畛健康養生館與債務人啟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連帶請求關係依據為何,以利本院作業。
二、依台端所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二件所示,其發票人為啟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請具狀釋明其法定代理人為債務人之請求依據為何,以利本院作業。
三、請提出債務人聚善畛健康養生館、啟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負責人沈秀李、其法定代理人張永川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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