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9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9123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代理人 侯吟寬 債務人 唐湘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肆仟零貳拾伍元,及其中壹拾■繪U伍仟■癡桯s柒元部份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延滯則加收違約金,以該當月帳單中尚未結清之本金金額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