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73號債權人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2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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