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98號抗告人 魏高明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6月23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抗告人魏高明提起本件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8月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其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魏高明具狀聲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由本院負擔,核與該等規定之要件不符,不能准許。抗告人魏陳秀芳並非本院104年度聲字第659號聲請迴避事件之當事人,自無從提起本件抗告,其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蕭涵勻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