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07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務人 林素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肆萬參仟壹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7,500,000元111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4.436﹪111年4月21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22,500,000元111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4.436﹪111年4月21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3412,951元111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4.436﹪111年6月17日起至111年12月16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1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4137,650元111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4.436﹪111年6月17日起至111年12月16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1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52,400,000元111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4.436﹪111年3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7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1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6800,000元111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4.436﹪111年3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7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1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73,000,000元111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5.129﹪111年5月3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83,200,000元111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5.163﹪111年6月29日起至111年12月28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94,492,500元11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5.206﹪111年7月27日起至112年1月26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2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