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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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558號原告建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