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俊雄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姜俐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國105年4月24日民事陳報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自85年迄今均以開計程車為業,因其為B肝帶原
者,每日工時約8至10小時而無法負荷更長工時,且以計程車為家,故無水電瓦斯等支出等語,請說明日常生活概況(例如:平日盥洗情形、如何換洗衣物、有無使用手機等),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如自助洗衣費、手機費、醫療費等,亦請一併陳報支出數額,並請提供上開項目支出相關證明單據(以現有留存即可)。
㈡聲請人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
月必要支出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下同)3,406元,復又陳稱目前每月支出勞工紓困貸款利息136元等語,而聲請人所提附件8「撥款通知書」係記載貸款還款方式為「前六個月每月付息136元、第七個月起每月本金及利息應繳3,404元」,請說明聲請人自103年2月3日起迄今每月支出還款金額究為多少?並提出辦理扣繳貸款之土地銀行存摺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二、請聲請人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