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23號原告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喜男 被告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傑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33,895元(即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34098號強制執行事件就高雄市○○區○○○段○○○○○○號之鑑定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43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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