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84號抗告人即被告 黃敏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美云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8日110年度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