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七號
自訴人松吉交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必備之法定程式。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未依前開規定提出自訴狀繕本,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裁定命自訴人於五日內補正此一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送達於自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未補正,其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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