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2285號債權人 李進財 債務人 林琪珍 債務人 陳文澤 即寬文小吃店
一、債務人林琪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肆佰元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琪珍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文澤即寬文小吃店給付之。
二、債務人林琪珍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琪珍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文澤即寬文小吃店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