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12號原告甲○○被告平鑫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丙○○
乙○○丁○○上列原告與被告平鑫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