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樹忍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00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9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而有同法第
32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之加重強盜罪,業經證人乙○○、 魯宴彰 等人證述詳實,被告犯罪嫌疑應屬重大。又被告所涉罪嫌法定刑度非輕,且其無固定職業及合法收入來源,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故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經權衡比例原則,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9年8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上述原羈押原因及事由均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張淑華
法官林宜靜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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