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522號聲請人台灣吉普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天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52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台灣吉普森股份有限公│3,589,316元│0000000│105年6月25日│││貝賀名│限公司天母分公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