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小字第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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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虎小字第72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柒仟叁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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