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5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各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所載。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
1、2、3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第3款│10條第1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7月26日起至95│95年5月某日起至95│94年9月12日起至95│││年1月28日止│年7月12日止│年1月28日止│├───────┼─────────┼─────────┼─────────┤│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802號│4329號│611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73號│95年度訴字第2033號│95年度訴字第108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8月25日│95年10月31日│95年8月16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易字第73號│95年度訴字第2033號│95年度訴字第108號││決││││││├────┼─────────┼─────────┼─────────┤││判決確定│95年9月30日│95年11月27日│95年9月4日│││日期│(聲請書附表誤植為│(聲請書附表誤植為│││││95年9月25日)│95年11月6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備註│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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