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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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3號
108年度訴字第34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忠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1600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63號)、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108年度毒偵字第864號),業於民國108年8月20日下午2時48分許行簡式審判程序且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毒偵字第995號),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前繫屬本院(108年度訴字第
381號),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考。則被告所犯本案及他案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是認就本案業已言詞辯論終結部分有與他案合併審判、調查證據必要,而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8年9月4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續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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