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21號原告 張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武雄 等5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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