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36號原告 張雅美 本件原告與被告 彭金邱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所稱之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8544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經本院審閱106年度司執字第8544號強制執行卷宗後,確認本件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原告訴請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似有未合;另查原告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所示,係主張有於民國105年10月8日對債權人 彭金秋 清償10萬元,若原告係主張債權已受清償為據此請求變更分配表之內容者,即應於訴之聲明中明確表示(如聲明分配表第幾次序所分配之金額應予剃除、分配表應如何進行分配等),原告108年7月25日提出之民示異議之訴狀,訴之聲明尚非具體、明確且特定,致本院無法確認訴訟標的價額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訴之聲明,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