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75號原告 張松撬 訴訟代理人 張炳輝
邱雅郡 律師 林維堯 律師被告 曾高藝 訴訟代理人 曾淑梅 被告 洪正旺
洪正乾 潘月裡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自文 被告 黃李麗嬌
黃美霞 何月紅 李玉玲 楊濠隆 楊惟超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 律師
黃捷琳 律師被告 黃碧鈴 訴訟代理人 黃榮豊 被告 陳玉霞 訴訟代理人 陳薇伊 被告 陳凱勝 訴訟代理人 陳澤泰 (原名 陳勝志 )被告 邱春輝
郭傑森 (即 陳佩鈺陳佩琦陳進國 、陳勝志、陳郭凱文(即陳佩鈺、陳佩琦、陳進國、陳勝志、陳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育瑜 被告 黃冠霖
張君正 (即 張兩福 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合正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編號K「分配後之面積(平方公尺)欄」內「552.98」之記載,應更正為「56.9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碧惠
法官王沛雷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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