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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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0227號債權人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姿秀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玖拾柒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