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刑移調字第234號刑事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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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刑移調字第234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調解筆錄聲請人 鍾淑靜 相對人 黃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刑移調字第234號,即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42號洗錢防制法等一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時,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林惠玲書記官陳蒼仁通譯蔡秉誠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鍾淑靜到相對人黃俊昇到調解委員 游瑞源 委員到調解委員 陳傳武 委員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29日當庭給付現金拾萬元,經聲請人點收無訛,剩餘款項參拾萬元,自113年8月10日起至114年1月10日止,於每月10日各給付壹萬元,自
114年2月10日起至116年7月10日止,於每月10日各給付捌仟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各期款項均由相對人直接匯入聲請人所有第一銀行連城分行帳戶(代號:007,帳號:00000-000000)。
(二)聲請人願原諒相對人,相對人如符合緩刑條件,同意法院給予附條件緩刑之宣告。
(三)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鍾淑靜相對人黃俊昇調解委員游瑞源調解委員 陳傳武中 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陳蒼仁法官林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蒼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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