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原告 呂柄勳 被告 蔡宜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楊心希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