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調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調字第65號聲請人即原告 林明慶 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葉盛隆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有下列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即宜蘭縣大同鄉玉蘭一段14、14-1、14-2、14-4、14-7、14-8、14-1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應補正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需揭露全部完整資料)及被告、抵押權人 蕭清海 最新戶籍謄本(如所查得之適格被告或抵押權人已死亡,含其等全體繼承人,並可遞予查詢再轉繼承人,均須含記事欄記載),製作繼承系統表,追加全體合法繼承人為被告。
二、依上開應補正事項,提出含全體適格當事人之記載完備無誤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