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竹簡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司馬家戎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司法家戎」之記載,更正為「司馬家戎」。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惟該判決亦已記載被告之正確年籍、身分證字號,是上開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