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52號原告 蘇庭瑩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被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第一審裁判費,應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計算及徵收。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調解,經調解不成立後,即於民國109年3月5日聲請進入訴訟程序,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嗣經本院於109年3月24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有補費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紀錄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黃文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