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78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 和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 告 陳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3年度南簡字第78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嘉義縣梅山鄉○里村○○○00號,且侵權
行為發生地(國道一號250公里275公尺處)亦位處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所轄,在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