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0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年月日│96年10月4日4時│97年8月2日│││34分許回溯前96小││││時某時(聲請書誤││││載為96年10月3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6年度毒│士林地檢97年度毒││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241號│偵字第1986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340│97年度審易字第││││號│373號││事實審├───┼────────┼────────┤││判決│97年9月5日│97年11月20日│││日期│││├───┼───┼────────┼────────┤││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2742號(未實體判│13號(未實體判決││││決)│)││├───┼────────┼────────┤││判決確│97年12月8日│98年1月8日│││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8年度執│士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5號│字第747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