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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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0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五九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九十五年度藍保管字第一九一九號)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五九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一件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九十五年度藍保管字第一九一九號),均屬被告所有,並供侵害他人著作權而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自承不諱等情,有上開偵查卷宗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附表:
┌──┬───────────┬──────┬─────┐│編號│應沒收之物│數量│所有人│├──┼───────────┼──────┼─────┤│一│非法重製之七龍珠電視版│四十四片│甲○○│││影音光碟片(VCD)│││├──┼───────────┼──────┼─────┤│二│非法重製之夢幻遊戲影音│六十片│甲○○│││光碟片(VCD)│││├──┼───────────┼──────┼─────┤│三│非法重製之鬼神戰士影音│二十六片│甲○○│││光碟片(VCD)│││├──┼───────────┼──────┼─────┤│四│空白光碟片│四十八片│甲○○││││││├──┼───────────┼──────┼─────┤│五│信封│四個│甲○○││││││├──┼───────────┼──────┼─────┤│六│電腦主機(含DVD、V│一台│甲○○│││CD燒錄器各一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