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711號債權人學習工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振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未來教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0年1
月2日」?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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