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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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709號債權人 姚忠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國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
票、匯款收據影本。)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3月19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
定清償期翌日起算)㈢提出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09年3月19日之釋明資料。
㈣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珮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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